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08-06

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2〕17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2〕10号)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效果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抓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目标。按照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和《四川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川安监〔2011〕134号)的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达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和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等安全生产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普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关知识,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增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

要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危化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每个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自评员。省局近期将委托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危化品分会等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分片区开展集中培训。

(三)典型示范,积极培植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培植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各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水平。选取的培植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设备设施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领域公认的标杆企业,能够积极发挥安全管理示范引导作用。省局将在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推荐的基础上,选取3至5家企业作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培植对象。

(四)注重实效,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已经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或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既要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达标进度的倾向,注重达标质量,按照“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的原则,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为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省局决定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要落实相关人员,专门负责标准化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月报表》(见附件。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高理,电话(带传真)028-86632016)。

三、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一)严格评审程序。按照《评审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1年29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2011〕390号)的相关规定,省安全监管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为所辖行政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严格评审条件。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评审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上一级别的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从业单位,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方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三)进一步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办法》确定的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程序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危险化学品分会、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省安全技术中心三家单位为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其它未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的机构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评审工作程序严重违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要每半年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本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开展评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

 

附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月报表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