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否什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11-12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导致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021年11月8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如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行了介绍(先看看安全生产的“六难六现象”)

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主导性的作用。宋元明指出,安全生产责任一般分为三个责任,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二是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地方党政领导责任。

宋元明谈到,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应急管理部始终坚持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好坏与政府监管力度呈正相关”这个基本规律,坚持“抓准问题、有效督导”的工作思路,瞄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用好“督促推动”和“教育引导”两个力。此外,在督促推动方面,强化执法,严厉打非治违,严肃事故追责问责,同时,也采取约谈、曝光、明查暗访、联合惩戒等措施。

据介绍,今年3月以来,各地已经查处115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安全生产案件,加大事故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9月以来,我们在明查暗访中对23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2万到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教育引导方面,加强专家指导服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由被动他律向主动自律转变。”宋元明说。

对于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宋元明表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三个必须”已经写入今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负有对本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今年,国务院安委会首次对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推动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宋元明进一步指出,推动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着力防止“五个误区”:一是防止“张冠李戴”;二是防止“监管重叠区”;三是防止“监管盲区”;四是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五是防止“一人得病全家吃药”。

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方面,宋元明表示,当前,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外,国务院也连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下一步还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到高质量发展的评价体系,确保责任上肩。

安全生产管理“六难六现象”

(先看看安全生产的“六难六现象”)

安全生产管理一直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也是常抓常有漏,实抓实不紧的纠集点,究其因,追其根,安全职责管理浮面而出,其“六难六现象”具体道出了安全职责管理不明确不到位的症结所在,值得我们深思更值得我们警醒。

职能交叉难理顺——“张冠李戴”现象。

安全管理需要合力更需要协作的平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固然重要,没有强有力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宛若一盘散沙,铸不成高楼同样也成不了气候。

情况复杂难落实——“击鼓传花”现象。

安全管理工作错综复杂,安全职责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落脚点,很难想象安全管理工作将如何深入开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抓安全首先抓预防,而抓预防就需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制不能成为空谈,要明确、要规范、要贯彻、要执行,否则“击鼓传花”的鼓声会响个不停。

相关意见难把握——“宁左勿右”现象。

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尺度,需要严格把关,所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这“一夫”就是安全责任心。

查处事故难到位——“和风细雨”现象。

如果严格执行发生事故“四不放过”制度,如果我们时刻牢记自己的安全职责,如果我们心头都有一台安全职责警钟并能时时敲响,那么“和风细雨”焉有立身之所?

形式主义难根除——“空中楼阁”现象。

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看似天衣无缝,实际上这多道关口,多个节点是否都起把关作用了呢?通过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是否就能把安全事故连根拔起彻底清除了呢?翻开近几期的安全事故简报,一宗宗血淋淋的事故案例刺人眼目,显然我们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我们的安全职责执行依然存在着形式主义,如果我们再不牢牢筑建我们的安全管理防线,那么,我们拿什么保证我们的安全生产?

责任意识难提高——“难得糊涂”现象。

郑板桥的“难得糊涂”成就了一代宗师,安全职责管理如果也出现“难得糊涂”,其后果不堪设想,那些安全责任状的签订、安全规章的建立、用鲜血换来的安全工作规程也宛如一纸白话,安全职责管理没有退让的余地,要做就是做个明白人,就不能顾忌白眼,就不能害怕背负骂名,如果在这个关节上糊涂了,那么我们糊涂掉的将是一世的骂名!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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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要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志分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规定还制定了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的条件。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

中国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按不合格评定。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否什么?

根据各地市形式,汇总如下:

否决职务,免职降职。一旦出现影响全局的问题,均采取就地免职、降职、降级等方式,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一票否决”。

否决政绩,功过相抵。一旦超出规定的控制指标,或未完成规定任务指标的,均采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年度奖金等方式,对该单位进行政绩否决。

否决机会,不得提拔。对违反该“一票否决”项目的干部,采取个人考核当年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或不得晋升职务,或不得提拔提职,或不得申请调动工作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提拔晋升机会的否决。

否决单位与否决个人相结合。对单位进行否决,如个人被否决的单位及其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参加评先选优等。同样,单位及其内设职能部门被执行“一票否决”的,该单位任何人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票否决制还实行连带否决,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等兑现相应的否决。

新安法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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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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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设置安全生产权力与责任清单,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各界能够在事前清晰了解各自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担负的责任,从而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此次修改后,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与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要组织好具体编制工作;要细化明确各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总之,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作用,一方面,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公权,推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追责;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新安法之“三管三必须”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涉及到监管职责的有:

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协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严防因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对于不断出现的新兴行业、领域,到底由谁来监管,既有的法律规定既有不明确的地方,也有监管职能交叉的问题。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对于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不能也不愿意主动实施监督,这就使得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后,就可以及时堵住监管漏洞,并进一步督促新兴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法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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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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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设置安全生产权力与责任清单,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各界能够在事前清晰了解各自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担负的责任,从而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此次修改后,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与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要组织好具体编制工作;要细化明确各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总之,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作用,一方面,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公权,推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追责;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新安法之“三管三必须”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涉及到监管职责的有:

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协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严防因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对于不断出现的新兴行业、领域,到底由谁来监管,既有的法律规定既有不明确的地方,也有监管职能交叉的问题。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对于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不能也不愿意主动实施监督,这就使得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后,就可以及时堵住监管漏洞,并进一步督促新兴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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