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等5种文书(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自行下载)。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有关单位印制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docx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 

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 

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 

5.《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



附件:1. 申请联合鉴定单位信息表附件1.docx

       2. 申请系列鉴定化学品信息表附件2.docx

       3. 送检样品信息表附件3.docx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的化学品信息应真实可靠,并对送检化学品及其资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封面“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由鉴定机构填写。

(三)表中选择框处如果选定则打“√”。

二、单位属性

“单位属性”栏只能选定一项,按照“生产”、“进口”、“使用”、“经营(不含进口)”、“储存”、“运输”、“其他”的顺序选择。例如申请鉴定单位属于化学品生产单位,同时又进口化学品,或者使用化学品,则仅选定“生产”一项。

三、申请鉴定形式

(一)联合鉴定。

     联合鉴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鉴定单位共同申请同一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联合鉴定时,申请鉴定的单位确定其中一家单位为联合鉴定牵头单位,由其填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表中的申请单位信息只填写牵头单位信息,其他联合鉴定单位填写附件1“申请联合鉴定单位信息表”,由联合鉴定牵头单位将鉴定申请表及附件1提交鉴定机构。

(二)系列鉴定。

     系列鉴定是指申请鉴定单位将同时满足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多种化学品作为一个系列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原则上,对系列鉴定的化学品组分相同,浓度不同,但预计危险性分类结果相同的,申请鉴定单位可以申请系列鉴定;其他情况是否适用系列鉴定,由申请鉴定单位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

    系列鉴定时,申请鉴定单位送检的样品应是体现系列鉴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的两种以上样品,“样品信息”一栏应填写系列鉴定化学品信息的浓度范围。系列鉴定的化学品信息按照附件2“申请系列鉴定化学品信息表”要求填写,所有送检样品的详细信息按照附件3“送检样品信息表”要求填写。

对于系列鉴定化学品的送检样品,鉴定机构应要求申请鉴定单位送检的样品确实能代表系列鉴定化学品的危险性,并至少包括能代表系列鉴定化学品中危险性最大的样品。

(三)常规鉴定。

     常规鉴定指除联合鉴定和系列鉴定以外,鉴定申请单位独立申请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四、样品信息

(一)“组分信息”栏,填写浓度超过1%的组分信息(固体和液体为质量百分含量,气体为体积百分含量)。

(二)“状态”栏中,固体的“形态描述”中填写化学品具体的形态,如:疏松粉末、球状小颗粒、片状晶体等。

(三)申请鉴定单位需要取回样品的,在“样品是否需取回”前打“√”,样品保存期满后的2个月内,申请鉴定单位与鉴定机构联系取回样品,逾期不取的,由鉴定机构自行处理。

(四)“样品储存条件”栏,样品储存时如果需要控制温度,必须填写具体储存温度。

五、申请鉴定项目

    申请鉴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定物理危险性鉴定的项目,在所选项前打“√”。如果申请鉴定单位不能确定鉴定项目的,可选择“由鉴定机构选定”,由鉴定机构根据化学品成分、状态及已有数据等信息判定应该进行的鉴定项目。